南丫海難|重召財利工程部前經理作供 確認對海事處規例理解與董事羅愕瑩不同

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,死因庭周二(20 日)展開第十一日研訊。早前財利董事羅愕瑩作供時,提及海事處「船總長度一成」的規定,指他理解為船艙長度,不能少於船總長度一成,故早於南丫四號設計階段,已決定船尾兩艙之間不裝水密門,其說法遭海事處代表指出理解完全錯誤。死因庭重新傳召財利工程部前經理張泉佑作供。他在提問下確認,即使有船艙長度少於「船總長度一成」,只要在計算破損穩性時,與其他船艙合併當作一艙計算,並符合一艙不沉的要求,船隻仍可合規航行。至於羅愕瑩對此規定的理解,張指「各人有各人理解啦」,並確認羅從未向他透露其理解。財利一方指出,南丫四號的尾艙長度不足船總長一成,因此必須與另一船艙合併計算穩性,變相兩艙「就唔需要中間整水密喇」,張亦同意。死因庭將重召羅愕瑩出庭作供。

海難後,南丫四號被揭沒於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安裝水密門。針對財利董事羅愕瑩早前供稱,他早於 1994 年南丫四號設計階段,已發現若將上述兩艙分隔,舵機房長度將不符海事處「船總長度一成」規定,故與外聘繪圖公司商討後,決定不裝水密門,將兩艙打通。死因庭決定重召財利工程部前經理張泉佑出庭作供,以釐清財利船廠對「船總長度一成」規定的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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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於研訊主任提問下供稱,在建造新船時,法例沒有規定尾艙長度,並確認即使有船艙少於「船總長度一成」,只要在計算破損穩性時,數據符合一艙不沉要求,船隻仍可符合法例規定。張亦確認,以他在財利的多年經驗,曾經有船隻的尾艙少於「船總長度一成」,指數量「都唔少㗎」,而海事處有最後審批權。

主任關注,財利員工之間曾否討論各人對「船總長度一成」規定的理解?張指沒有,只是按海事處規範工作,又在提問下指董事羅愕瑩應該亦懂得此規定。主任再問,羅與不同部門會否對「船總長度一成」規定有不同理解?張指,相信大家一同應用規定,結果未必不同,並由海事處把關,如有需要會詢問處方。

被問及對於「船總長度一成」規定有否補充時,張提到「我想講就係,呢個南丫海難,呢個碰撞傷咗咁多人,我感到好悲痛同埋好哀悼,對家人好同情,呢個係好突然嘅意外⋯⋯」。港燈代表律師沈信安打斷指不應作為證據,張在主任重複提問下表示沒有補充。

主任最後引述財利董事羅愕瑩的證供,指羅對「船總長度一成」規定,似乎與張的認知不一樣。張指,不清楚羅的理解,「各人有各人理解啦」,重申印象中規例對於尾艙長度沒有特別要求。張另於家屬代表大律師譚俊傑提問下確認,羅從未向他透露自己對「船總長度一成」規定的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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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指,「船總長度一成」規定是指,如船艙少於「船總長度一成」,在計算抗沉數據時要與鄰艙一併計算?張同意。羅再指,另一艘由財利旗下船廠建造、在海難中撞入南丫四號的海泰號,尾艙亦少於「船總長度一成」,只有約 7.55% 的長度;張確認。羅再引述,另有至少 17 艘由財利建造的船隻,尾艙少於「船總長度一成」。張指不清楚,「不過短過一成都唔奇」,強調只要船級社及海事處接受則可。

羅追問,如果有人提出,所有財利所造的船,尾艙一定會長過「船總長度一成」,屬錯誤?張指不肯定,又指「我覺得唔係咁啱」,因有部分船隻可能依據個別國際船級社的標準建造,情況會有不同,「有好多例外嘅」。

羅蔚山再引述財利另一艘船「海永號」的破艙穩性數據,顯示財利的繪圖員鄺啟紀,將尾艙連同前一個船艙當作一艙計算,假設若一同進水,船隻會否沉沒;其他船艙則獨立計算破艙穩性。羅指出,這反映財利正確運用「船總長度一成」原則,將不足一成長度的尾艙,與前一個船艙一併計算破艙穩性。張首先回答「唔係好十分同意」,因為他不清楚鄺啟紀使用的電腦運算程式如何操作,又指「我都唔係好清楚」為何部分船艙合併計算,部分則獨立計算破艙穩性。

羅再指出,「海永號」的圖則列明尾艙是水密艙,而財利仍然將尾艙與前一個船艙一併計算破艙穩性,毋須理會兩個船艙是否水密艙。張同意「佢係咁計囉」。

代表財利的資深大律師張天任則指出,財利的雙體船設計向來外判給「Incat Crowther」負責,財利只是購買該公司的設計圖來建船。張泉佑同意,指財利「多數都係搵佢設計」雙體船。

張天任續指,根據「船總長度一成」規例,長度不足一成的尾艙需要與前一個船艙合併計算穩性數據,形容「係咪都要計埋隔離嗰個,其實冇意思起一個短過 0.1L(的船艙)」。張泉佑同意。張續指,南丫四號舵機房的長度不足船總長度一成,需要油箱房合併計算穩性數據,「就唔需要中間整水密喇」,張泉佑亦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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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訊主任另傳召海事處時任助理驗船督察梁廣就作供,梁於 1988 年加入海事處,再修讀工程管理碩士課程,及後晉升高級驗船督察。由 1990 年至 1997 年、2001 年至 2007 年間任職本地船舶安全組,負責船體分科,其中一項職責為檢驗新舊船。而船體組負責檢查結構、喉管、最後檢查等,須閱讀圖則,包括「基本結構及甲板圖」(profile and deck plan)及「分部及艙壁圖」(sections and bulkhead)。

研訊主任指,梁曾於 1995 年 12 月 11 日當南丫四號新建成時進行檢驗。梁一開始表示對檢驗並無印象,不記得檢驗內容。研訊主任再問,梁於驗船時曾閱讀「分部及艙壁圖」及到下層船艙檢視艙壁?梁稱,「應該係冇睇結構嘅嘢」,當時主要檢視上層建築。

家屬代表大律稱譚俊傑引述梁於 2013 年獨立調查的證供指,梁提到除了驗船外,他曾負責審批「總佈置圖」及其中一張「分部及艙壁圖」,撰寫 15 項建議,再把圖交予上級批准。

譚指,其中一項建議是要求船東按藍書規定,當中包括如有水密艙要加裝水密門?梁指,如水密艙壁開孔便要加裝水密門。至於另一建議,要求「coaming 船艙圍板」高度要達 300 毫米。譚問,梁於 1995 年檢驗南丫四號時,有否檢查船艙圍板?梁指,一般是由最終檢驗的同事負責,所以他驗船時沒有量度,稱「呢個都係一個 practice(慣常做法)」,記憶中沒有明文規定,由師傅講及這些程序。

譚再指,南丫四號船艙口的防水圍板僅 190 毫米,當時沒有人發覺低於所要求的 300 毫米。梁指,該位置屬內側,毋須 300 毫米的高度,而外圍的圍板已有 300 毫米。譚追問,但梁於建議中要求圍板達 300  毫米?梁指,此為一般條件,「有啲替代方案⋯⋯字面上係好 general (籠統)咁講」。譚質疑,其建議用上「All(全部)」的字眼?梁重申「係一個一般嘅 comment(意見)」。

代表財利的資深大律稱張天任則指,當船隻外圍有 300 毫米的圍板,假如水浸過外圍,流入內側,內側樓梯圍板即使達 300 毫米亦沒有實際用途,故實踐上即使內側圍板不足 300 毫米,只要海事處看見外圍有 300 已足夠?梁指「係咁諗囉」。

CCDI-1075-1113/2012(MC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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